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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税部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鼓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阳政办发[2003]1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22

施行日期:2003-08-2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现将《财税部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鼓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财税部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的鼓励办法

为调动各级财税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圆满完成2003年全市财政收入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入增长提成办法

(一)增长提成范围:在完成全年财政总收入计划(指市政府确定的收入奋斗目标,以阳财预[2003]20号文件为准,下同)的前提下,以上年实际完成数(同口径,下同)为基数,对今年财税收入实际完成数超过上年基数的部分提取增长分成。增长提成的范围包括:

1.市、县(区)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市、县(区)级一般预算收入中的各项税收(其中:国税系统含税收返还部分中实际返还市县区数,下同)。

2.市、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市、县(区)级一般预算收入;

(一)提成的比例及办法:

1.各级税务部门按市、县(区)税务部门完成一般预算收入考核,增长提成以市、县(区)税务局完成本局本级收入后,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其中国税系统含税收返还部分中实际返还市县(区)数)按5%计提。

2.各级财政部门按一般预算收入考核,增长提成以市、县(区)财政局完成本级收入后,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按4%计提。

3.以市局、县区局为单位,国税系统如果完不成市、县(区)级增值税收入计划,其收入比上年实际增收部分不考虑税收返还部分计提增长提成。

二、财税干部按完成收入进度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按规定的月份进度完成当年市、县(区)级一般预算收入计划。

(二)奖励办法:

1.按各系统组织的收入考核,对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领导班子,如完成市级及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计划必保任务,每个领导班子奖励8000元,如完成奋斗目标,每个领导班子再奖励16000元。如全市或市级有一块没有完成,对领导班子不予奖励;对各县(区)财政、国税、地税及市直税务分局,如完成本级收入计划必保任务,每个领导班子奖励4000元,如完成奋斗目标,每个领导班子再奖励10000元;对开发区财税部门,如完成本级收入计划必保任务,每个领导班子奖励3000元,如完成奋斗目标,每个领导班子再奖励5000元。

2.完成每个季度规定的一般预算收入计划,对全体财税干部发放进度奖,季末一次兑现。即季末达到规定完成收入基本目标的累计进度,奖励每个财政干部160元,奖励每个税务干部210元;如季末达到规定完成奋斗的累计进度,再奖励每个财政干部200元,再奖励每个税务干部240元;如季末没有达到规定完成收入计划的累计进度,对财税干部则不予奖励。每季要求完成收入计划进度规定为:一季度末累计进度为25%;二季度末累计进度50%;三季度末累计进度75%;全年圆满完成任务。

到年底完成全年财政总收入奋斗目标,一次性奖励每个财政干部1000元,每个税务干部1200元,年终考核,一次兑现。

3.乡财政干部、税务助征员的奖励办法,由各县(区)本着鼓励积极性、有利于促产增收和增加自身财力的原则自行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增长提成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金和补贴。

四、鼓励资金来源:各级财税部门的增长提成、超收提成资金,以及财税部门领导班子、干部职工的奖励资金,均由各级财政从本级财力中解决。市县(区)提取的地税部门增收奖励款,由市县(区)财政逐级上划省财政,年终单独结算。

五、各系统、各级财税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征收,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防止造假帐、有意混淆税种以及收过头税等行为。凡上级发现错误扣缴我市财力,影响我市利益的,或发现有收过头税行为的,市政府要酌情扣减以上财税部门各项鼓励、奖励款项,严重违纪的,要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今后如出台新的提成奖励办法,与上述各项提成比例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不一致时,按“就高”的原则计提。

七、本办法适应于2003年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有关鼓励办法。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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