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临时补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07〕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15

施行日期:2007-11-1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5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0?12月份,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按月增发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临时补贴按照当月城乡低保家庭实际人数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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