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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0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8

施行日期:2008-01-1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到2010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0个,覆盖全部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1.5万户,带动农户10万户,占农户总数25%;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净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其中省级以上示范社净资产达到50万元;统一代购农用生产资料占社员使用量的30%以上;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社员农产品销售总量的60%以上;全市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80%以上,其中市级以上示范社达到50个;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级以上知名农产品品牌10个。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从支农专项预算中,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扶持1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财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扶持资金。农业和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选择和确定各种不同类型的示范社进行培育和扶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推广体系。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项目,凡是符合市财政龙头企业贴息条件的,优先予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信息服务体系,推行标准化生产,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培训。各级政府安排的对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要优先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服务、农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农机作业、排灌、玻╂害防治、农牧业保险、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各级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研究制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优先给予支持。各级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要适当放宽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用贷款,可以合作社的资产担保,也可以由合作社承贷,支持合作社成员发展产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各涉农金融组织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

五、鼓励自主创建品牌

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创建著名商标和农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产品获得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市县两级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对通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获得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

六、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并承担各级政府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重大项目时,要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各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以及优质粮食工程、农民培训工程、科技入户工程、测土配方施肥等重点农业项目,应优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项目应优先列入市级农业科技招标项目予以解决。

七、完善用地和农产品运输、农产品营销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适当减收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鼓励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购销对接活动,搞活农村“双向”流通。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人才交流部门要积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鼓励优秀人才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素质。凡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技术人员均可按照《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评定职称,对有突出贡献者,可优先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进行重点培养。要把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工作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选派优秀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工作,加速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步伐。

九、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有关部门涉农网站要积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服务,加强信息队伍培训,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及时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新农村商网”等网上平台开展网上对接、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十、完善注册登记制度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完成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主动到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及时获得必要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建立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人事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交通局、市商业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农电局、市供销社、市农发行、市农村信用联合社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委负责召集,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分管主任兼任。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扶持政策,协调和沟通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统筹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丹东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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