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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公布日期:2022-10-09

施行日期:2022-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2年6月29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一、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五台山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分类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三级保护区保护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物种原真性。”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造成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
第一项修改为“擅自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擅自实施放生动物活动。”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一切宗教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禁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

四、 将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景区内居民自用车辆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进入景区的旅游车辆和其他社会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五、 将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五台山管委会可以根据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种。”

六、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进入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游览,遵守风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从事科研、教学、登山、拍摄等活动确需进入非游览线路及区域的,应当服从五台山管委会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
“游客不遵守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景区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使用无人机、动力伞、热气球等飞行器和空飘物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寺庙及其周边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并服从五台山管委会的管理。”

十、 第三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擅自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由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引进的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实施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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