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增进民生福祉,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 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确定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二)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社会管理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与相关标准体系;
(三)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和激励约束机制,研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五)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
(六)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政策;
(七)实施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
(八)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统筹推进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其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职责。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林业、海洋发展、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业与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区内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三、 将第六条修改为:“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 将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的规模、结构与布局,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落实用途管制制度,提高国土空间利用的综合效益。”

五、 删去第八条。

六、 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严格执行岛外各主体功能区规划”。

七、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生态控制线包含生态公益林地、永久基本农田、水系、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控制的区域。”

八、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线型工程确需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对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从事项目开发建设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二款中的“采取天然林保护”修改为“采取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保护”。
将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并调整补充。”

十、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在海洋和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进行洗砂活动。”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活动。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主要溪流、湖泊等水域的重要功能区段、工程枢纽保护范围划定禁止捕捞、垂钓区域,设置禁止捕捞、垂钓标志。”

三十八、 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将其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目录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