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公布日期:2022-09-29

施行日期:2022-09-29

时效性: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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