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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18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 删去第五十七条。

二、 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河岸控制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交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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