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1-04-23
施行日期:1991-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1991年4月23日)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