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2】行他字第1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3-05-15
施行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