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法【2014】35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4-12-26
施行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八、人民法院应将判决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各级人民法院、民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对于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