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87-08-21

施行日期:1987-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事,并注意掌握缓刑的正确适用。对重大道路交通肇事的典型案件,在公开审判时可组织有关人员旁听,以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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