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2-11-09
施行日期:2012-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108.刑法第364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