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2-11-09

施行日期:2012-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108.刑法第364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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