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文字号:法【研】明传【2000】2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0-09-28

施行日期:2000-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粤高法经一请字第23号《关于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目录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