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文字号:法【研】明传【2000】2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0-09-28
施行日期:2000-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粤高法经一请字第23号《关于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