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4-04-18
施行日期:2014-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