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4】38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4-02-26
施行日期:201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八、债务性质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被执行人已经离婚,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原夫妻另一方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裁定执行原夫妻另一方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而无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原夫妻另一方对执行其财产不服而提出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