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7】1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7-04-20

施行日期:2007-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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