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建城【2003】14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07-21

施行日期:2003-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六、加强领导,综合配套,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观念,取得群众对供热体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各地在供热体制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职工个人,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采暖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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