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5】7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5-07-22
施行日期:2015-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