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22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08-01
施行日期:199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九、各省、市在本《意见》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意见》要求规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