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4】13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8-03
施行日期:2004-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