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文字号:【1992】价费字26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2-06-10
施行日期:199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