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7】23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7-12-13

施行日期:2007-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零星报销
(一)申报
1、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或在本市因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急诊等原因,所发生的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然后由参保人员本人凭其医疗保险凭证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门诊急诊病历(或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报销。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出具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参保人员零星报销应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申请。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按费用结算时所在年度的医疗费用处理。
(二)审核与支付
1、区县医保中心在收到参保人员提交的零星报销的有关资料后,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予以支付。在审核中有疑问的,可将申报材料退回参保人员,并说明理由,或者报请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
2、区县医保中心按月汇总零星报销费用,按照有关资料填写零星报销汇总表和结算申报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审定后予以支付。零星报销汇总表和结算申报表的具体填写方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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