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09-15

施行日期:1997-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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