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复【2001】8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3-29

施行日期:200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五、保险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不正当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行为尤其应当注意避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构成妨碍或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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