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1991】1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1-06-11
施行日期:1991-07-11
时效性:已失效
115、本规定自1991年7月1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