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8】1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8-07-18
施行日期:2018-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49.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人民法院聘请心理疏导师开展相关工作,应当给付适当的报酬。 上述补贴经费或者报酬经费应当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