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11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9-03-12
施行日期:200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