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发文字号:法发【2014】2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4-12-18
施行日期:2014-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44.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未成年人。 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侵害人有本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