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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发文字号:法发【2014】2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4-12-18

施行日期:2014-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五、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安置

44.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未成年人。
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侵害人有本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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