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87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10-12-20
施行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二十二、删除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