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1-12-24
施行日期:199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八、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