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4】16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4-03-25
施行日期:201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八、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