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20-12-29
施行日期:202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