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20-12-29

施行日期:202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1994年10月27日印发,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十二、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赔偿
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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