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20-12-29

施行日期:202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六、扣押后的进出口货物,因尚未办结海关手续,人民法院在对此类货物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先责令有关当事人补交关税并办理海关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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