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余府发[200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03

施行日期:2004-03-03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赣府发[2003]30号)文件精神,为了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现就开展我市第一次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是将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建筑业普查和第三产业普查合并一起开展的一次特大型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基础数据,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检局负责协调。市直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辖区内所有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新余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四年三月三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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