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1-07-29
施行日期:202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 在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及延后期限内,省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影响,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适度、精准的原则,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的形式,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城市市容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本决定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的决定,依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冬奥会闭幕之日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