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1-07-30
施行日期:202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