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6〕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2

施行日期:2006-08-0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宜春市实施《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认真贯彻《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46号令),为促进我市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从简规范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范围和办法

1、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项目,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这里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2、企业投资建设江西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投资建设《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3、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明确市级与县级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或者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初审上报;明确由省发改委或省经贸委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核准机关初审上报。明确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由县级政府核准机关初审上报。目录规定“由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涉及到四个领域6个方面,现将市、县两级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划分如下:

(一)交通运输

1、公路: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100公里以下省道、二级公路以上县道、市(设区市)养公路,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300米以下的大型桥梁和中型桥梁,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原材料

化肥: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他磷、钾矿肥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轻工烟草

聚酯: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

1、城市供水: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跨县(市、区)调水项目和总规模日供水20(不含)万吨至日供水2(含)万吨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2(不含)万吨以下供水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房地产项目: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项目和全市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宜春市中心城区外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宜春市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和城市桥梁项目、各县(市、区)跨度50米及以上城市中型桥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属“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严格按《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核准。市、县发改委、经贸委是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四、放宽县级备案机关的备案权限,使备案项目企业就近就地申报

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市管企业和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企业由市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五、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核准或备案的内容和程序,分别按照《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要求执行

六、核准、备案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1、项目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送达)之日起计算。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2、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报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建设、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3、对应当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质量监督、银监管理、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4、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以及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5、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技术规范,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核准(备案)项目的监管,对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应当撤销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对未予核准(备案)擅自开工建设以及不按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