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7-24
施行日期:202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享受共伴生矿、尾矿等税收减免情况,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