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适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4件单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8-10-22

施行日期:2018-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8年10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容不一致,停止适用,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直至依法修改完善或者废止有关单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目录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