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0-10-08

施行日期:201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六、对下列法规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35、将《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农业”修改为“农牧”;删除第二款中的“、畜牧水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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