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0-10-08
施行日期:201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35、将《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农业”修改为“农牧”;删除第二款中的“、畜牧水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