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6)1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6-03-14

施行日期:2006-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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