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5-05-28
施行日期:2015-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公布 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