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10-29
施行日期:202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0年8月27日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