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2-19
施行日期:2020-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10.加强协调多元化解医患纠纷。对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案件,应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以及医疗专业团体的沟通,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实质性化解纠纷,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