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2-24
施行日期:202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十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时效和期间利益。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制度。自防控措施解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当事人举证、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确因疫情防控产生障碍,对诉讼期间产生影响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的,依法予以准许。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或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开庭、调解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