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3-03
施行日期:202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18.【诉讼期间顺延】举证、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产生障碍,对诉讼期间产生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本意见相关规定如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