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3-03
施行日期:202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10.正确适用仲裁时效中止制度和审理期限等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人民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或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开庭、调解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市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