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盐中法【2020】24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3-12
施行日期:2020-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15.合理分配人材机价格上涨风险。倡导工程发承包双方充分考虑疫情期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价格波动因素,协商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分担风险,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疫情期间人材机价格确实存在上涨,承包人就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价格上涨部分系受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造成,应根据公平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