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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诉讼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4-21

施行日期:2020-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20年4月2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四、附则

第一条 第一条【诉前调解】诉前调解阶段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条 第二条【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条 第三条【小额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 第四条【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五条 第五条【诉讼费用减半】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六条 第六条【诉讼费用补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 第七条【司法救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第八条 第八条【含义】诉讼费退还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当交纳部分的诉讼费,通过相应的退费手续,及时退还当事人。

第九条 第九条【原则】对于当事人不应负担的诉讼费,应当及时足额退还,确保诉讼费应退尽退。

第十条 第十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中应当退还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并退还多收取部分;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一半;
(五)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诉讼费追交】裁判生效后,败诉方应当按照裁判文书确定其负担的诉讼费数额补交诉讼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诉讼费执行】败诉方逾期无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停止追交】胜诉方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不再进行退费及向败诉方追交。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实施办法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试行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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